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将受联合惩戒
发布时间:2018-12-21 14:21:04

财政部等29个部门近日签署合作备忘录,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根据《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对于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合作备忘录》明确,财政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单位提供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其他单位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将其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合作备忘录》列明了34种联合惩戒措施,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等单位。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依法限制获取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认证证书;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审批参考;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审批参考;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参考;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加强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依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参考;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严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加强日常监管检查;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供外汇业务审批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依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参考;暂停审批相关的科技项目;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作为限制分配进口关税配额的参考;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合作备忘录》还对联合惩戒信息的动态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提出,财政部在提供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时,应注明决定作出的日期及实施期限,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实施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合作备忘录》还强调,各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完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推动健全相关领域立法,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单位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单位协商解决。该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据了解,此次29个部门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旨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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